借钱不还?持微信聊天记录起诉!

日期:2020年11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2020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该规定标志着国家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下面跟小编看一则案例吧。


微信聊天借钱,支付宝转账


张某和赵某是同学。2018年8月,张某生意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发微信给朋友赵某借2万元,并称自己一个月内定会归还。眼见张某如此着急,作为朋友的赵某二话不说,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张某转了2万元。钱借出后张某再无消息,出于朋友间的谨慎,赵某也不好意思催促。直到2019年6月,超过承诺还款日期已半年有余,赵某终于忍不住给张某发微信问其打算何时还钱。张某回复称,自己一直在准备钱,在外面忙,让赵某等电话。


赖账不还,持微信记录起诉


张某并没有电话再联系赵某。赵某主动联系张某要钱,张某要么推脱有事,要么不予理会,甚至否认有这笔借款。赵某又几次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想让张某书写一张借条确认这笔借款,但对方一直避而不见。张某并扬言,“你又没有借条,钱就不还了,有本事就去法院告我吧!”好心借钱给朋友救急,却落得朋友反目,赵某既生气又伤心,同时也有一些担心,碍于朋友交情,借钱就借钱,毕竟多少有点感情,怎么好意思叫人家打借条呢,不曾想张某会躲着不还钱。万般无奈之下,赵某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向法院提起诉讼。


借钱没借条?电子证据帮忙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赵某借钱给张某虽然没有打借条,但是赵某和张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款及催款表意清晰。并且赵某可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确实存在。


因此,法院对赵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张某向赵某借款2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


新邦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被认可为证据,但除了满足诉讼证据“三要性”外,还必须符合更多的条件,才被认可。


一、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对方当事人自认;


(二)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三)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以上三种途径,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