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合法权利为什么保障不到位

日期:2020年11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城市化建设,伴随着很多的土地征收,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和房屋是农民老有所居的依靠,很多农民都不愿意搬迁拆掉房子,从国家层面考虑,在公共利益面前大多数农民都作出了让步。可现实是,农民失去了土地,行政机关仍不保障农民权利,失地农民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养老保障,行政机关竟长达一年时间未受理申请。笔者通过对个案分析,来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韩某是甲区乙镇丙村村民,2015年12月与丙村村民赵某登记结婚,同月,韩某将户籍迁至丙村,承包了丙村集体土地1.1亩,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月,辽宁省发布征收公告,韩某所在地的甲区管委会(甲方)与丙村委会(乙方)、韩某(丙方)三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约定韩某承包土地被甲区管委会征收,征收补偿款每亩为40000元,1.1亩土地共计44000元。同日,甲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丙村委会(乙方)、戊有限公司(丁方)与韩某(丙方)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书,约定丙村委会与韩某同意甲区管理委员会将征收该宗土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以股本金的形式直接投资入股到戊有限公司,以固定方式分红,分红标准为股本金的10%,入股期限自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


韩某认为其丙村承包的土地已被甲区管委会实际征收,其属于失地农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条件,遂于2018年10月以邮寄形式向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至今(2019年)未予受理。为此,以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故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条件,一是年满16周岁的在籍农民,二是经过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


本案原告韩某与丙村村民赵某结婚后,户口迁入丙村成为在籍农民,并获得丙村1.1亩承包土地,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辽宁省发布征收公告,其与甲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全部1.1亩土地。原告韩某土地实际已被征收,在丙村没有承包地,属于失地人员,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两个条件,即一是在籍农业人口,二是省政府征收。被告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受理原告韩某的养老保障申请,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法院经审理查明,最终判决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三十日内受理原告韩某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申请。


结语: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进行的合法征地拆迁行为是具有强制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拆迁人都不能拒绝。但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行政机关亦不能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出现懒政行为,置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于不顾。被拆迁人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