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他人,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日期:2020年11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搭顺风车”的现象在生活中较为普遍,开车捎别人本是好意而为,一般而言,也都能起到增进友谊的作用,但也有很多由于搭顺风车从亲朋好友走到法庭的。搭车的人与施惠之人都应当合理地预见搭车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9日,在东平县工业园区中心路嘉彩科技路口,案外人刘春强驾驶汽车转弯时,与余秀平驾驶的普通摩托三轮车(无牌、无证)相撞,造成摩托三轮车乘车人赵某当场死亡、余秀平受伤(余秀平没有收受赵某任何财物)、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春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余秀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


2018年8月2日,刘春强与赵某之夫闫文芳达成调解协议,刘春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8000.00元。闫文芳没有得到余秀平的任何赔偿,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余秀平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


裁判观点:


被告作为过错方,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搭乘被告驾驶的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有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其仍然乘坐,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为提倡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平衡当事人利益,在好意施惠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应减轻好意施惠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搭顺风车”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该类行为也被称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行为虽是施惠人出于善意而实施的,但实际生活中也存在“好心办坏事”的情形,正如本案发生的情况。余秀平没有收受赵某任何好处,这可以表明其没有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惠者甘愿承担一切风险。如果得知此次搭顺风车会出车祸,并导致失去性命,赵某是绝对不会搭顺风车的,这起事故明显超出了她的预期。


基于施惠人错误进行的惩罚,不应过于严厉。毕竟施惠人即使把搭车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也不会得到什么实质性的好处,反而如果出了问题,却会受到惩罚。如此一来,好意施惠的行为对于施惠者而言便成了只有坏处,没有好处了。正如本案中的情况,如果对余秀平进行严厉的惩罚,会不利于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形成。


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好意施惠人与搭乘人之间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搭乘人也有过错的,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施惠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余秀平无证驾驶,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秀平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搭车人赵某是知晓余秀平三轮车无证的,对于此次搭车的风险也应有合理的预见。故最终减轻了施惠人余秀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