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死亡,家属无理索要安置费?

日期:2020年11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农村征地拆迁迎来了重大变革,该条例规定了与过往不同的征收程序、补偿项目以及标准,对广大农民朋友的补偿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已呈纵深发展,逐步扩张至各地,各省行政区也相继更新自己征地区片中地价标准和相关补偿政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拆迁工作,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同时也防止某些被拆迁人实施钻法律空子、索要高获补偿的行为。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谢甲的父亲谢乙于2009年5月7日去世,谢乙生前于2003年承包了丙大队的集体土地,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2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006号“征收土地预告”。2008年2月25日,市城投公司下发“城投公司征一队承包地征求意见表”,根据该表记载谢乙对此表补偿项目及给付标准均同意。


2009年4月1日,市国土资源局给丙大队发出通知,将包括谢乙承包地在内的23635公顷集体土地规划为城市用地,并将该宗地征为国有。2009年6月17日,市土地统征工作站与丙大队签订“征(拨)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日,丙大队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关于龙沙一队近期征地农民的诉求和有关政策咨询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区政府领导于2009年6月24日同意该报告内容,丙大队按此报告补偿标准于2009年7月22日发放补偿款。



谢乙在2009年5月7日去世,7月22日丙大队在发放“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项目中没有列谢乙的名。谢甲不服,认为其父亲谢乙应取得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遂以丙大队为被告起诉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共计两万多元。


新邦律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须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在本案中,安置补助费是发放给需要安置的人员的费用,谢家仅有谢乙一人符合征收条件,而谢乙已与丙大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死亡,谢乙已无需安置,故谢甲要求给付其父亲谢某安置补助费无法律根据和事实。


在实践的征地拆迁中,大多数是行政机关不给予老百姓合理的拆迁补偿款,从而滋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也存在少数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迁时,向行政机关狮子大张口索要高额的拆迁补偿款,否则以不搬离房屋威胁行政机关。这种行为是十分不明智的选择,被拆迁人不仅会惹祸上身,更是一种无视法律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被拆迁人都要依照法律实施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走该走的法定程序,做该做的事!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公民遵纪守法,取得属于自己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