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兴奋买房,未婚尴尬难分!
一对情侣为了将来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但后来双方感情生变,对之前所购买的商品房权属发生争议,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法院如何裁判?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小李、小于作为共同购房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2187929元。首付款657929元,商业性贷款1530000元。小于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为1530000元。小李及小于父母向贷款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就前述贷款,与借款人小于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随后,小于、小李作为抵押人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以案涉房屋为前述贷款提供担保。2017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李、小于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最终确定总房价为2185033元。后小李、小于因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小李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小李支付首付款500000元,小于支付首付款155033元;以小于为借款人所贷案涉贷款1530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发放,自2016年2月起按月正常扣款由小于偿还,本案一审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2018年8月2日小于提前还款500000元,2018年9月6日小于提前还款450000元;2019年8月22日小于提前还款结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涉案房屋为小李、小于二人按份共有,其中小李占57.89%(按照首付款500000元加上按揭贷款1530000元的1/2在总房价2185033元中所占比例确定)的份额、小于占42.11%的份额;小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于支付863563.04元。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是贷款相应的出资份额如何确定,小于以其实际按约还贷及后期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主张贷款部分系其个人出资,但因双方共同购房、共同就案涉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小李支出较多首付款及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等情形,法院认定贷款亦为双方共同出资,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贷款的分担比例,故法院认定双方对该贷款的权利和义务均等额享有,并据此结合首付款数额确定了双方的产权份额,并判令小李向小于支付其应承担的贷款本息。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而不具有家庭关系的共同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多数是在购房前后未就相应出资及产权份额作出明确书面约定。在争议发生后,法院需调查出资的相关事实,所以在购房过程中保留票据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相关款项尤为重要。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大家,购房过程中,如贷款以一方当事人为借款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共同还款人,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贷款分担比例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双方均等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进行处理,一方当事人提前大额还款,并不能导致其因此获得更多产权份额,但还款客观上有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