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期限要当心、错过后悔莫及!
对于大部分的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屋是其辛苦奋斗一辈子的财产。由于国家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各地区相继进行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子面临拆迁。房屋的征收拆迁涉及各方利益,在面对拆迁时,被拆迁人万不可大意,否则一个轻微的细节便会导致拆迁补偿金额差异悬殊。
案情简介:
2008年,王先生的200多平房屋被拆除,但当时的补偿方案规定每户只给140平安置面积。超出安置标准的60平面积,征收方只给300元/平的货币进行补偿。王先生认为补偿太低,没有同意。但最后房子还是拆了,而且征收方当时承诺的补偿也迟迟没有兑现。他咨询说:“现在我能要求我的房屋按照2019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吗?”
新邦律师说:
王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征收方,以此来提高补偿。但遗憾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王先生的房屋在2008年被拆迁,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无法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权。所以,他想按照2019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来获得赔偿的想法也就无从说起。
拆迁维权之路困难且漫长,被拆迁人一定要特别注意拆迁维权,尤其是以下三类拆迁维权期限:
1、行政复议期限
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行政诉讼期限
(1)先复议再诉讼
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期限取决于被征收人是否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诉讼权利、起诉期限。
A、如果被征收人都知道。被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被征收人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自被征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C、若被征收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起诉期限自被征收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起诉期限,即: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提起诉讼。
3、评估结果异议期限: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持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以上案例中,王先生的房屋2008年被拆迁,补偿确实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可到最终即使是不合理的补偿也未被兑现。他没有在拆迁事实发生后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而是选择了一条错误的维权之路,在经过十余年的信访无果后,才想起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却早已过了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复议的期限,本应获得的合理补偿没有了,是一件多么令人痛心的事情啊。
新邦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切记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对上述期限了解清楚,一旦权利受到侵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予救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征地拆迁维权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程序及文书都有各自的行使期限,只有准确的了解维权期限,才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最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