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由政府买单
在征收拆迁环节,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就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与征收机关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双方陷入僵局。被拆迁人拒绝搬离,政府为了拆迁工作按期完成,想方设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全部毁于一旦,其损失找谁承担?下面,小编以案示法。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2日,路某某所有的一处住房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对室内物品公证保全的情况下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昌府区政府)强制拆除。路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昌府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房屋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5年11月2日,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经判决确认违法。针对被诉房屋的损失问题,受诉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职权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2017年8月31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2017年7月10日为评估时点对被拆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均价估价为每平方米7755元。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被拆房屋的损失赔偿。如路某某选择货币赔偿,东昌区政府应按评估价格每平方米775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房屋赔偿金1774111.35元;如路某某选择安置住房,东昌府区政府应向其提供与被拆除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相同或近似的房屋。
对于室内物品的损失赔偿。因东昌区政府未采取公证保全措施,故酌定由东昌区政府赔偿2万元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
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相隔过长,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变化,故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损失比照同区位、现价段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评估并据此赔偿,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充分赔偿的原则。
为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赋予路某某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的权利,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对于因违法强拆而灭失的室内物品,在各方均对财产损失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路某某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新邦律师说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与被征收人协商无果情况下,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是以非法方式强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并判决赔偿。
行政机关因其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因该行政强制所致实际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
对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有权人民法院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物品损毁清单,并结合生活常理、物品折旧等因素酌情裁量决定损失的合理范围和价值。
公民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不能扩大到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的,行政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选择安置住房两种补偿方案时,货币补偿要以被拆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为标准;安置住房补偿要确保安置住房与被拆迁人之前居住状态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