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评估结果未送达被征收人,法院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一则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这个案例中的被征收人敏锐抓住了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不合法问题,使得法院支持其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充分保护。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某云、沙某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
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云、沙某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某云、沙某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艾某云、沙某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云、沙某芳并公告,致使艾某云、沙某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新邦律师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根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适用《征补条例》。
征收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给被征收人产生切身利益影响的关键性文件有两个,一是征收决定;二是征收补偿决定。前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整个拆迁地块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土地征收的决定性文件;后者是基于土地、房屋是被征收人的生存之根,因征收对每个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
确定一个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首先考虑客观事实是否清楚。比如被征收人房屋的面积、属性、地上附着物情况、征收补偿事项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错误。其次考虑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合法、评估结果是否合法、评估报告的制定和送达是否合法等。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是重点审查的对象。房屋的评估程序,本公众号已经有多篇幅文章进行发表,本文小编重点跟大家介绍评估报告结果未送达而导致征收程序违法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被征收人,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评估报告未送达这一细节,敏锐抓住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瑕疵,使得法院经严格程序审查,果断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