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杆斜拉线“吃人”,责任谁承担?
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我们经常会看到由斜拉线固定的电线杆。因为斜拉的钢丝和电线杆在地面形成一个三角形,可以防止电杆倾倒。按理来说,斜拉线是不带电的,而现实中常有被斜拉线致伤致死案件发生。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形,责任该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某日,郑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到自家承包地里耕地。傍晚,妻子赵某见郑某一直未回家,手机也打不通。赵某立即赶往地里寻找,结果发现郑某被地里的电线杆拉线勒住。赵某立马报警并通知家人,随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勘查,并经医院确认郑某当场已死亡。郑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其意外死亡无疑给一家人致命的打击,郑某的家人痛恨之下将拉设电线杆的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法院调查】
被告所架设的高压线经过郑某的承包地已经近30年,电线杆及固定该电线杆的三根钢丝拉线埋置于涉案承包地内,但线路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或划定保护区域。由于当年设置之后影响到农作物的耕种,被告给予了补偿。
郑某亦承包该地多年,一直在高压线及其附属设施下从事农业耕作,对电线杆及拉线也是同意并知情的。事故发生当天,郑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操作不慎致拖拉机车把横梁与电线杆的钢丝拉线相挤压,在该外力作用郑某颈部被勒住而致其窒息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架设的高压线及附属设施均经过受害人的承包地,共同构成被告从事高压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供电的单位,对辖区内高压线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应尽到高度的审慎义务,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对电力设施所占用土地的承包户进行必要的警示提醒。受害人郑某承包耕作涉案土地多年,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疏于安全注意,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30%责任,受害人郑某自行承担70%责任。
【新邦律师分析】
本案中,供电公司应否承担郑某的赔偿责任,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中,郑某被高压线勒死导致身亡,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当由专门从事供电工作的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即无论供电公司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郑某自身也存在疏忽过失,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相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郑某对供电公司埋设高压线是知情并同意的,且已经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农业耕作多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身过于疏忽而导致被高压线勒死身亡,郑某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我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本身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供电的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辖区内电力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户,已经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郑某已经承包涉案土地多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被勒身亡,郑某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因此郑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相应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的责任基础是高度危险作业自身的高度危险性,这种高度危险性即使予以严谨防范,也难以杜绝发生一定概率的致人损害结果,故须由危险作业经营者承担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损害赔偿款分摊计入经营成本,以分散高度危险作业的社会风险。希望从事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引以为戒,尽到高度的管理维护义务,从源头上避免不幸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