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与答复不一致,妄想蒙混过关!

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公民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准确无误地答复被申请人,可行政机关竟打起马虎眼,用与申请毫无相关的信息回复被申请人,以此想蒙混过关,达到不公开信息的目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咱们接着往下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是甲村村民,乙街道办事处负责甲村集体土地征收。2016年2月,李某向乙街道办事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乙街道办事处公开“土203号”、“土538号”甲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


2016年3月,乙街道办事处以告知书回复李某,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你处所在拆迁宗地属于某二期项目用地,征地拆迁的时间为2010年11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某30号文件和《乙街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执行,街道办事处已按政策对该拆迁区域内全额进行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在该告知书后附有:1.某30号文件;2.乙街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李某收到告知书后,认为乙街道办事处并未按照其申请进行答复,于2016年4月以乙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行政级别一致)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本案中,原告李某向被告乙街道办事处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定公开的,不需要申请,但被告乙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乙街道办事处在告知书中未对原告李某申请公开的事项予以回复,与原告李某申请公开的内容也不一致。被告乙街道办事处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对乙街道办事处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撤销被告乙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乙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李某重新作出答复。


结语


本案看似是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但实质上是拆迁问题。在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常常未依法定程序开展拆迁工作,例如,没有征收决定、征地公告、补偿标准等等一系列文件,其自然就不会主动公开。等到被拆迁人申请时,行政机关为掩饰之前的违法行为,以公开一些不相关的信息方式,达到蒙混过关完成工作目的。行政机关的此种行为是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被拆迁人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应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