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无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裁判要旨
行政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说明赔偿请求人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再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条件。但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说明赔偿请求人选择了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途径主张行政赔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已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或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案例:摘自(2020)最高法行赔申285号
基本案情
青山区政府拆除王某国房屋的行为已经被(2017)鄂01行初350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王某国向青山区政府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在青山区政府尚未作出赔偿决定,也未超过作出赔偿决定期限的情况下,王某国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均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随后,王某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认为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予以再审。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说明赔偿请求人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再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条件。但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说明赔偿请求人选择了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途径主张行政赔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已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或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中,青山区政府拆除王某国房屋的行为被(2017)鄂01行初350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王某国向青山区政府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并在青山区政府尚未作出赔偿决定,也未超过作出赔偿决定期限的情况下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时机尚未成熟,一、二审裁定驳回王某国的起诉并无明显不当。经查,青山区政府已经对王某国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王某国不服,可以根据新的事实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赔偿救济有两种途径,而且可以任意选择。
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要求。此种求偿方式应视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否则剥夺了赔偿义务人的程序选择权。
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赔偿请求权人,就赔偿问题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