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程序不合法,何谈利益保护?

日期:2021年01月0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时下,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腾退、改造项目可谓数量大、影响范围广。对农民来说,宅基地和房屋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老有所居之保障。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时,应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所谓,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屏障,没有程序正义伴随则是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基本案情


李某是甲县乙村第9组村民,其宅基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2年12月30日,甲县乙村7组、9组等11个组全部土地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2]1327号《关于甲县2012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转为城市建设用地。


2014年5月10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向甲县人民政府请示上报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甲县人民政府作出26号批复文件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4年5月25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8日发布征地安置补偿公告。


李某认为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6号批复文件,涉及其宅基地房屋,损害其利益,遂以甲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分析


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被告甲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5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8日发布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但甲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0日就已经向甲县人民政府请示上报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显没有依法先发布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并依法听取被拆迁人相关意见就申报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告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6号批复文件同意甲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也确认被告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6号批复文件违法。


征地拆迁的主要目的是国家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不能让被拆迁人越拆越穷。可现实中,被拆迁人房屋被拆后,得到的拆迁补偿款重新买房都困难,连基本生活都保障不。因此,当拆迁人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时,被拆迁人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权利。遇到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及早咨询或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