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法,不可取!
征地拆迁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城市规划中的重要部分,随着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于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多数被拆迁人选择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来对抗这不公的拆迁。然而,最为拆迁方为了拆迁进程不被耽误,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故而选择强制拆除的道路。
强拆一词总是伴随着“流血事件”的发生,暴力手段层出。不穷半夜砸门、扔石头子、喷漆、这些方法都是屡见不鲜,更有在被拆迁人请求警方帮助的时候,警察却不作为。这些暴力的强拆行为让被拆迁人心中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同时也降低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可信度。增加官民之间的矛盾。
基本案情
周某所在地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搬迁改造,其所在地甲县人民政府2015年4月发布《县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就征地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征地拆迁事项予以公告。2015年10月,甲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就征收土地范围、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地后农民的安置方式等予以公告征求意见。甲县国土局下设办公室(即县协调办),由县协调办牵头,有关镇(街道办)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2016年3月,甲县政府和乙镇政府签订《县段征地拆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责任书》,该责任书载明:乙镇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落实拆迁户安置宅基地,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相关问题。之后周某与甲县政府、乙镇政府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甲县政府和乙镇政府于2018年3月组织人员对周某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周某不服,以甲县政府和乙镇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是甲县政府发布文件组织实施,拆除当天由乙镇政府工作人员实际拆除,县政府、国土局、公安均在场协助进行强拆,但乙镇政府和甲县政府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故为本案共同被告。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是典型的强拆行为,甲县政府和乙镇政府并没有强拆的主体资格,甲县政府和乙镇政府拆除房屋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来进行司法拆除;甲县政府和乙镇政府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新邦律师认为,本案中房屋已被拆除,恢复原状并无实际意义;另外,此项工程建设由国务院批准,进行拆迁改造,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关文件不能撤销,只能确认甲县政府和乙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进行补救赔偿。
本案建设工程是经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可能存在时间紧迫、任务重等一系列原因。但行政机关未与涉案当事人拆迁补偿款协商一致而进行强拆行为,这显然违反法律程序,无疑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坚决不可取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老百姓个人合法利益同样重要,同样值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