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新时代|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新规
民法典既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婚姻家庭生活更离不开民法典的指引。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姻撤销有一条创新性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规定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提醒准备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初衷良善,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自由。
【案件详情】
张梅(化名)与林远(化名)于2020年登记结婚,登记仅1月有余,林远向妻子张梅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张梅得知此事后,陪同林远进行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医生并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张梅考虑再三,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被告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律师析法】
“民法典编纂删除了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所以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双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修改其实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像本案这种情况,张梅可以自主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张梅愿意接受林远的缺陷,则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关系,那么二人的婚姻关系就还是有效婚姻。”
结婚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不能因为疾病而限制结婚的自由,如果两个身患重大疾病却愿意终身厮守的恋人,剥夺他们的结婚权利无疑是不人道的。
实际上。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疾病可以治愈。况且在医学认识上,哪些疾病患者不宜结婚也无公认的定论。而2003年10月,我国民政部门就已取消强制婚检,婚检由新人婚前“必选择项目”变为“自选项目”。因此,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情形,可以更好地体现公民的结婚自由。
同时,为了防止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骗婚的情形,《民法典》新增条文,赋予决定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明确告知对方,如果不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有效保障了配偶对于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疾病婚从禁止婚变成了可撤销婚,民法典的这一变化,是结合时代的变化而作出的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