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新时代|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属于业主吗?

日期:2021年01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作为一部伴随人们“从摇篮到坟墓”的法典,《民法典》确立的规则会伴随每个人的一生。这是新中国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将为人民群众实现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大多数城市的小区中都会安装电梯,十分便民。电梯不仅可以载人载物,现在更是起到了一种宣传的作用,随着现代广告业和信息技术发展,不管是老旧小区还是新建小区,电梯广告举目皆是,除了静态广告,一些小区的电梯里,还有滚动播放的动态电子广告。当然这些宣传不是免费的,那么,这些广告是谁安装的?收益归谁?民法典的施行对此有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面一起和小编一起来看。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理解与适用:如果共有部分发生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的,构成侵权行为。


【以案释法】


(案例一)2010年月8月,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与绵阳市某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先后和多家公司签订了电梯广告合同并收取了广告费用,直到2012年8月,物业公司和几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几份合同书,一共收取了广告费用4.34万元,物业公司认为这是公司经营所得,而业主认为这是业主共同共有的。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小区內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相应的广告费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其使用,物业公司无权处置这些费用,更不能用于补偿物业公司的经营费用,故物业公司应返还广告费。


(案例二)2019年至今,物业公司为格兰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起,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在格兰小区电梯内安装“商业信息化联播系统”,物业公司每年向广告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10万元。


格兰小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把小区内电梯等公共设施租给广告公司盈利,该广告收益应属于广大业主,由业委会为业主利益支配使用。故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但物业公司对于合同费用10万元拒不返还。


业主对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行为的,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将格兰小区内电梯等公用设施用于广告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所用。物业公司非法占有上述10万元收益,属不当得利。


【新邦律师划重点】


①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②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提前告知业主,经法定人数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③物业公司应定期、主动公开小区公共部分收入及使用情况。


④业主对小区公共部分收入及使用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向物业询问。如物业存在推脱、拒绝等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解决。


【结语】


作为小区业主我们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第一,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及时公布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益情况以及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若物业公司不进行公开,可以向当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联合业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返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