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新时代|流押和流质还有效吗?

日期:2021年01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牛朴玄 浏览: 打印 字体:

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流押和流质是无效的。民法典施行以后,流押和流质被规定为,权利人只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民法典适用时效》规定,流押和流质的现象适用新法。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日,王某1、陆某某与王某2、任某某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今有王某1、陆某某夫妇房屋一幢,因资金周转困难,抵押给王某2、任祥苹夫妇,由王某2夫妇一次性付人民币伍拾万元(但要扣除原有欠款贰拾伍万元整),以下条约,望双方共同遵守。一、抵押期为一年(从收到款后计算),如一年内赎回,到期本金加息一次付清50×1.2%=6万+50万元,总计伍拾陆万元整。二、如一年到期不赎回,房屋属于王某2夫妇所有,有权自由调配。三、房屋建房证或房产证由王某2或证人暂行保管一年,如到期不赎,有义务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得延期。四、盖房还没有结清的所有款项有王某1、陆某某承担。五、从签字生效起,不得再有外来人来看房,大门钥匙有王某2保管。”


2019年1月,王某1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王某2、任某某返还位于溧阳市的房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王捍东、任祥平与王保明在2012年12月1日签订协议中约定的到期不还涉案房屋权属变更及过户登记条款,符合流押条款要件,应属无效条款。王保明、陆琪芬有权要求王捍东、任祥平返还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被告王捍东、任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王保明、第三人陆琪芬位于溧阳市的房屋。

      

        新邦律师说


以往流质和流押的条款按无效处理。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该规范群对流押和流质条款的效力规定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提醒


如果流押和流质的案子在2021年1月1日尚未结案,则流押和流质的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这种情况适用溯及既往的规定),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只能就抵押标的物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