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日期:2021年02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近年来,公共交通安全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公交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运输,一旦发生事故,轻则发生剐蹭、撞击路边或其他车辆、行人,重则酿成重大伤亡和社会损失。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无疑是酿造事故的源头,对于这种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明确规定入刑。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4日6时许,齐某乘坐某市区42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华南厂柳叶大道高架桥往河洑森林公园附近时,要求在高架桥位置下车,公交车司机李某认为已经过站且在没有站牌的地方不能停车、下车,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齐某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致使公交车轻微晃动,司机李某紧急刹车靠边停靠车辆后报警。后经公安立案,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邦律师说】


上述案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决的,但真正意义上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等这些重大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对象不特定性,以及危险随时扩大的这一特征。司法实践中把这条规定作为兜底条款,适用于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


为适应社会发展、弥补法的滞后性,《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修订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具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作出了单独规定,同时,也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有着更严格的驾驶义务和对其他乘客安全保障有着更高的要求。


【引发思考】


如果司机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离开驾驶座位也不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而是在开车过程中与他人争吵对骂,导致分心出了车祸,这个责任认定到底怎算?可能会把责任归责于乘客,在司机驾驶过程中不与其对话也是一种公共道德,所以乘客一般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可是,如果真的是司机责任,会不会对司机保护倾向过大,是否会造成事实上是司机责任却得到庇护?对于乘客来说,他本人不是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方法,而只是互骂了几句就要承担对不特定主体生命安全的刑事责任?不断把社会各种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入罪标准降低或多样化,公民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再加上对于情况考虑不明确的倾向性保护,是否会加剧某些新的社会犯罪现象产生呢?


对于公交车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考虑从硬件下手,如建立防暴隔板、隔音板等,从而杜绝乘客与司机的摩擦?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但还是希望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执行,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


安全守法,是每个人应有的意识。任何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都应要拒绝。尊重生命,尊重规则,理应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的底线。牢记各种事故的惨痛教训,理性处理过站问题等小事,避免发生事故甚至险情,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安全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