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新时代|给见义勇为者吃下定心丸
看见有人倒地了,是扶还是不扶?针对这个问题归纳起来有三种答案:一是扶。这是人的一种本能,是人性所决定的。看见人倒地,大脑的第一反应必须去扶,心里是不会去想那么多的。二是不扶。扶了弄不好自找麻烦,“为”后说不定被讹或承担责任风险,自己曾有此经历,或听过、见过这类人和事,故心存顾虑,选择沉默。三是有“备”而扶。看见后先是拍照、报警,留好现场原始证据,然后请在场人作证或请大家共同救助。
近年来,因为扶不扶摔倒的人引发不少社会热议,其因都心知肚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锤”定下的正义“音”有效解决了困扰公众多年的问题,“勇为”好人有了强大支撑力量,做好事、行善事再也无需担忧了。
【基本案情】
一位老人在小区中在散步,被迎面而来的奔跑着的儿童相撞,不幸猝死,后老人家属将儿童的监护人以及小区物业和救助者均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起生命权纠纷案,最终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救助者及小区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过去,救助人被讹、承担民事责任、流血又流泪的悲惨遭遇并非少见……如今,《民法典》的施行意义重大,给见义勇为者吃下了定心丸。
【法律分析】
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条款被称作“见义勇为”条款,其规定为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从古到今,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海含社会、家庭、个人等很多方面并广泛流传,见义勇为乃在其中,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体现,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生生不息、历久弥新。好人不必道明清白,救助无须自证善举,那便是“真善美”。《民法典》的施行,再不会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让假丑“得逞”,让善美“流泪”。一方面,能促进百姓自觉遵守法律与公共道德;另一方面,从法律上荡涤尘埃,伸张正义,匡扶公道,共襄善举,传统美德广为颂扬,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