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例:强拆企业,法院确认违法!

日期:2021年02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建设稳步前进,搬迁改造起了很大作用。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同时,很多企业所在经营位置也被纳入征迁行列。


虽然企业拆迁与住宅拆迁有相同的情况,但企业拆迁面临的问题较多,比如拆迁金额大、补偿多;涉及多方主体利益,不仅有企业本身,还有企业员工安置等。若企业拆迁,行政机关进行违法操作,可能会导致多重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下面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甲有限公司建筑物位于某县丁镇乙村,建于2003年至2006年间,占用土地为乙村集体土地。


2005年3月,甲有限公司前身丙有限公司与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租用乙村土地51.302亩,实用49431亩,租期暂定三十年。同年起,甲公司将建筑物用作生产厂房,建筑面积约为53000平方米。


2011年7月,丁镇政府向甲有限公司作出《确认函》,确认在合同租约期间不会要求该公司作任何不在合同约定中的更改,如遇特殊不可抗力之因素会给予十二个月搬迁期,搬迁完毕前不会组织对该土地进行平整清理。


2011年11月,丁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甲有限公司在甲村村镇规划要求下生产,某县国土资源局及丁镇政府并就用地符合当地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证明或确认。


2015年3月,乙村集体进行拆迁改造,甲有限公司租赁地在征收范围内,双方对补偿事项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7月、9月、10月,丁镇政府分三次对甲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强制拆除。甲有限公司认为强拆行为违法致使其经济损失,遂以丁镇政府为被告提起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强制拆除建筑物要履行法定程序,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丙有限公司与乙集体土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用地符合当地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丁镇政府也作出《确认函》。面临拆迁时,在原告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镇政府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丁镇政府三次组织人员强拆甲有限公司建筑物,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也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结语


违法强拆屡屡出现,不仅侵犯百姓利益,企业利益也不能幸免。时下,无论是老百姓还是企业,若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要在问题的初期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等工作。在拆迁这个主战场上把握主动权,确保自己全面及时行使救济权利,穷尽法律途径争取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