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拳打脚踢 还有哪 些家庭暴力?

日期:2021年02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被前任恐吓算不算家暴?恶意降低生活费是家暴吗?不动手光动嘴辱骂家庭成员是否构成家暴?实际上,除了拳打脚踢等伤害身体的暴力行为外,侮辱、谩骂、恐吓、恶意降低生活费等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行为,都属于家暴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严令禁止。


结合最高院公布的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揭开“家庭暴力”的神秘面纱,明确知悉,家庭暴力所可能的情形。


【威胁也是一种家庭暴力手段】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恶意降低生活费】


(一)基本案情


小琳和小亮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夫妻婚后对家庭事务进行分工,丈夫小亮负责外出工作赚取家庭生活费用,妻子小琳当全职太太照顾家人饮食起居。


自2010年起,小琳和小亮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小亮提出离婚,遭到小琳反对。小亮遂将小琳母子的生活费用从原来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小琳仍不同意与丈夫离婚。


2019年5月,小亮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小亮再次将小琳母子的生活费用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图迫使小琳同意与其解除夫妻关系。


因丈夫支付的生活费用无法负担自己与儿子的日常生活开支,给小琳母子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难及精神压力,小琳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行为,按月足额支付生活费用。


(二)裁判结果


小亮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日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小琳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如小亮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双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满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借此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动,达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对施暴人服从的,此类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经济控制,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非法跟踪骚扰妻子属精神暴力】


(一)基本案情


小乐与小强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以来,丈夫小强多次殴打、威胁小乐,还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跟踪设备,长期对小乐进行跟踪、定位,并冻结小乐的私人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严重干扰了小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忍无可忍的小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强离婚。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友在诉讼阶段遭受非法侵害,小乐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小强骚扰、跟踪申请人。


(二)裁判结果  


禁止小强殴打、威胁小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小强骚扰、跟踪小乐。家庭暴力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有身体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精神暴力等。精神暴力的范畴囊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


 小强通过非法手段购买跟踪器材,不分昼夜定位小乐的日常行踪并跟踪小乐以及私自冻结小乐社交平台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小乐的正常生活,对其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故人民法院应当签发保护令禁止小强对小乐再进行骚扰、跟踪。


【儿媳多次辱骂公公也是家庭暴力】


(一)基本案情


73岁的张大明与儿媳王芳共同居住。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张大明声称共同生活期间,儿媳持续实施家庭暴力,他被多次辱骂,并留存了被辱骂的短信。


为此,张大明多次报警,派出所亦多次出警。2018年8月,张大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王芳以各种方式辱骂、殴打、威胁申请人。


(二)裁判结果  


禁止王芳谩骂、威胁张大明。在实践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是夫妻之间。而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老年人在家庭中因身体和经济条件多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被申请人多次辱骂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有短信、派出所出警记录、被申请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为维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作出了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种类远远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很多的形式,但往往因为不是身体的皮肉伤而得不到重视,有很多水深火热的妇女遭受这些难以认定的家庭暴力数年,甚至数十年无法摆脱,严重的还有可能会导致自杀。重视“家庭暴力”的其他形式,保护弱势一方,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