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又遭强拆!
国务院590号令颁布后,我国由拆迁时代进入征收时代,明令禁止利用行政权强拆房屋,应依法申请司法拆除。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违法断水断电现象屡见不鲜,征收人通过这些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离开所居住房屋,达到拆迁目的。更有甚者,直接暴力强拆房屋部分设施,使房屋不再具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假借“危房”名义拆除。
对于暴力强拆或变相强拆,广大被征收人苦不堪言。虽然强拆花样百出,但不管怎么强拆,只要有程序上的违法之处,被征收人就有维权的空间,被征收人遇到不合法的征收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基本案情
杨某系甲市乙区丙街14-5号151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2011年8月15日,甲市乙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字(2011)第(008)号《房屋征收决定》。杨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1年12月21日,王某某等119人(包括杨某)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市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王某某等119人的诉讼请求。王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1月,甲市乙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走了杨某的门、窗和室内设施,杨某予以反抗,乙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大肆打、砸、抢,将杨某的房屋打砸成一片狼籍。之后采取断水、断电、断热等方式逼迫杨某及家人离开。杨某认为乙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违法强拆其房屋,损害其合法利益,遂以乙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本案中,原告杨某已经收到省高院《房屋征收决定》的败诉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乙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有行政强拆的权力。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故本案中要拆除原告杨某房屋,应由甲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被告乙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强拆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法院也确认被告乙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除原告杨某房屋行为违法。
结语
在征收中要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建筑,必须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补偿决定,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其也无权直接实施强拆行为。
另外,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在征收前得到补偿。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单方面将补偿划入被征收人账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土地征收已是城市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行政机关若不依法征收,损害被征收人利益或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征收律师介入,早日踏上维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