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已签署后是否还可撤销?
在法律咨询中,常有一类问题被提及,虽然说法不一,但是内容大致相同。“我们是被逼迫签订的补偿协议”;“我们房子被围住,然后给我们断水断电后,没办法我们才签订的”;“当初征地拆迁的时候村里来人强迫我们必须签字,如果不签字就一分钱都不给我们,等签完字才知道给我们的补偿根本达不到预期,请问现在还有补救措施么?”就这类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在新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施行后,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
【基本案情】
山东省某村村民赵某,其房屋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由于认为县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实为招商引资及商业开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赵某一直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没有想到的是,在2018年6月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找到了赵某的父亲,并与其签订了协议。赵某父亲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上了赵某的名字,并注明了代签人。
赵某得知后,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份已经署名的搬迁补偿协议应属无效,但是拆迁方却不这么认为,有这份协议在手拆迁方便能合法拆除赵某的房屋。
【案件裁判】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赵某亲属与县政府签订,而赵某并未提交代理权的证明材料。虽然村民委员会向县政府出具了亲属关系证明,但亲属关系存在不能证明代理关系存在。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赵某对这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材料予以追认,那么这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补偿协议一旦签订虽说能反悔的可能性较小,但也不是没有可操作空间的。
一、拆迁补偿协议程序违法,即使已签署也可被撤销
新施行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在实践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不告知文件内容;干预签订过程;承诺的内容和实际签订的内容不一致;村中部分行政人员威胁要求签字等等情况。那么,我们怎么区分“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呢?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即合同签订的一方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的认识错误。
而欺诈的情况是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是事实的情形。
而对于显失公平的定义则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此情况多发生于拆迁方不向被拆迁人详细解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而被拆迁人对协议内容又不了解,等被拆迁后得到远低于正常补偿时才知晓。
以上情况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下,都可以通过诉讼过程确认拆迁补偿协议程序违法,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因拆迁方过错造成损失,应判决予以赔偿
该司法解释中还规定“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另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当我们的房子遭受到违法强拆后,依照相关法律对因拆迁方过错造成房屋及房屋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虽然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对于签订协议后的挽救措施设置的较为完善,但是作为拆迁律师,我们的建议仍是在遇到不公平拆迁的情况下,不要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果迫不得已需要签订协议,则要对签订的任何文件都应仔细阅读确认内容,不要因为盲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