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子篇(一)不忍怪你犯了错

日期:202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孩子,你这一次真是“一天到晚堆着笑脸”!教人怎么舍得!……人生做错了一件事,良心就永久不得安宁!真的,巴尔扎克说得好:有些罪过只能补赎,不能洗刷!


你的罪过,便由我——你的监护人来补赎。


案情介绍


案号:(2016)津0118民初6686号

被告张勇、纪执佩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2010年6月4日出生)是被告张勇、纪执佩之女。2016年8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张某在村活动中心玩耍时将原告停放于此的牌照号:津N×××××大众朗逸牌车划伤,后原告报警。当地派出所对原、被告的询问笔录及村活动中心附近的监控录像,足以证明该车辆被划伤系被告张某所为,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张勇、纪执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淑芷车辆维修费68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新邦律师说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原告车辆划伤,被告张勇、纪执佩作为被告张某的父母即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原告车辆被划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监护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未成年人犯了错,却要让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呢?这于法有据否?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在法律上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笔者常听闻:有谁家的孩子犯了错,他的家长为他开脱,可能会说出“他是个孩子啊”这种话,这话不无道理,可听者总是觉得那么愤懑,那么这话的谬误之处在哪里呢?我们要坚决反对表面上为未成年人开脱,实际却是为自己开脱的做法。


事实上,未成年人做错了事,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这是客观事实,做了就是做了。法律不去苛责他,是因为在主观上,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年龄还小,思想不够成熟,不具有可谴责性,所以不对其进行处罚,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主观责任阶层上是具备可谴责性的。“他还是个孩子啊!”这句话实质上只能排除未成年人在主观阶层的可谴责性,一部分监护人却妄图以此为由,浑水摸鱼,把自己的责任给推脱掉,这在法律上也是绝不允许的。


对于未成年人的错误,即使是法律也不忍苛责,但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绝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孩子的教育需要正确的引导。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其教育更是一个长期课题,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也应充分发挥其教育职能,教育孩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思想理念、高尚道德准则和良好精神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