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上刑案,也可与被害人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和解的适用前提是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26日22时,赵某兄弟二人在自家经营的烤鸭店内,因与酒后滋事的王某发生冲突,对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面部等几处损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赵某二人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亦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二人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且致人轻伤,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结合两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王某的谅解,故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王某有一定责任,故对两被告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赵某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新邦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本案中,被告二人所触犯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正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且符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根据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赵某兄弟二人的家属自愿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赵某兄弟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故法院的最终判决也对两被告进行了从轻处罚。
刑事和解制度是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通过协商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心理上得到抚慰,在物质上及时得到补偿,从而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故只要是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