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老百姓的痛!

日期:2021年03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随着城市化发展,公路、铁路建设需求增加,土地征收也随之增多,征收中的矛盾问题也逐渐凸显。被征收人不愿意交出房屋,征收方为赶工程进度,只能采用强拆这一手段。即使国家多次岀台相关文件禁止强拆,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征收方为达目的总有意想不到的理由去强拆房屋,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


基本案情


张某持有甲市乙区人民政府颁发的798号宅基地使用证,并在该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宅基地上建设有房屋及其它附着物。2012年7月18日,乙区国土局向张某发出花园路拆迁通知,告知张某甲市花园路进行扩建工程,其所属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其应于2012年8月23日前自行搬迁拆除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结算兑付补偿。


张某收到通知后未按约定日期拆除房屋,2012年9月8日,乙区国土资源局向张某作出关于责令限期拆迁交地的通知,责令其必须在2012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宅基地上建筑物,交出已决定收回的集体土地,逾期仍未拆除地面建筑物交出土地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10月9日凌晨,张某上述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乙区国土局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张某对该拆除行为不服,认为乙区国土局的擅自拆除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遂以乙区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本案被告乙区国土局组织人员凌晨强拆原告张某房屋,在此之前并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后也未保障被征收人生活,征收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原告张某房屋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另外,征收虽是根据甲市人民政府市政建设要求对原告张某的房屋进行拆除,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但个人利益却不能不管不顾,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乙区国土局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支付原告张某各项征收费用。


结语


在征收中,有关部门强拆多在凌晨且非常迅速,被征收人通讯工具通常被没收、人身自由受限。这也导致取证非常困难,很难有证据证明强拆主体。没有证据,维权之路变的非常坎坷。新邦律师建议如果能保存证据,一定要先保存证据;抓紧一切可能的机会报警,让公安介入,以备后续法律救济进行维权。此外,遇到这种或类似的强拆,尽快咨询或委托专业征收律师,帮助提起相关法律程序,从而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