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期拆迁?损失的是被拆迁人利益!

日期:2021年03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电视剧上演的强拆片段,在实践中屡次出现,铲车、钩机轰鸣;残砖、断瓦乱堆;还伴随着哭喊、谩骂的嘈杂人群。强拆对老百姓而言,犹如一场灾难,一家人辛苦劳作,建立的安身立命之所,说没就没了,更重要的是财产被侵犯,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款。每家每户都可能遇到拆迁,也都可能遇到不公平对待。真正当强拆降临到自己身上,我们该如何保护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李某是甲县黄玉路居民,2014年甲县为修建某公路,征收土地。起初并未涉及李某土地房屋(一处独立的院子),但在8月施工时,施工方发现需要经过李某房屋,甲县政府工作人员对李某承诺说改道不征用。12月底,甲县政府工作人员找到李某商谈征收其土地房屋事宜,表明可以按照周围邻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但并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1月,施工队开始拆李某房屋附属设施,李某与施工队沟通后,得知是甲县政府组织拆除,李某找到甲县政府,以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叫停了施工。2015年2月,甲县政府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将李某家部分房屋、树木、外置水缸等用挖掘机拆除破坏。李某得知此消息后,认为甲县政府拆除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甲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被告甲县政府为修建公路,组织征收。建设过程中,与原告李某商议征收之事,在没有协商一致的结果下,没有任何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房屋、砍断树木等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李某房屋实质上是在征收范围之内,被告甲县政府应当依照征收法定程序进行,与原告李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给予过渡安置费,并对砍断的树木和其他毁损物品赔偿损失。


结语


实践中,强征强拆大多数是群体性的,几十户甚至上百户,当然也有个别户。在这种强拆中,被拆迁人认为挑头是风险非常大的,毕竟,“枪打出头鸟”。所以集体选择隐忍和沉默,拿着极少的补偿款度过余生。但合法权益从来都是斗争出来的,忍气吞声注定输在维权起跑线上!维权之路虽然坎坷,被拆迁人运用法律,找对正确维权之路——专业拆迁律师。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拆迁律师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您争取最大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