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域名可否认定为盗窃罪?

日期:2021年03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域名(Domain N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字符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以https:// www .baidu .com为例,这个整体为一个网址,其中https为协议,www为主机名,baidu .com为域名。


用户在访问网站时,很少会把网址输全,更多是直接搜索域名。域名相当于一户人家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可以很容易找到你。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的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综合体现。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被害人陈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登录网络域名注册网站,以人民币11.85万元竞拍取得“www.8.cc”域名,并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被告人张某预谋窃取陈某拥有的域名“www.8.cc”,其先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密码,后将该网络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2010年8月6日,张某将该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转移到自己在另一网络公司申请的ID上,又于2011年3月16日将该网络域名再次转移到张某冒用“龙嫦”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绑定邮箱。2011年6月,张某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将网络域名“www.8.cc”以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李某。2015年9月2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判断网络域名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财产。


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细想之下,你会发现“域名”与“商标”有着一定相似性,广义上来说,它们都是一种指代的符号而已。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域名因其独特性,可以把它当作一个企业的“互联网商标”。尤其是在这个眼球经济的时代,作为企业当然是希望它的实物商标与互联网商标(这里就是说的“域名”)保持高度一致的,以使用户无论从哪个途径,都能找到企业或这个品牌。所以,域名无论从怎样的层面或意义上来讲,它无疑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