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在校期间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兼职赚钱,并于2019年11月成立“super工作室”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其伙同女友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作室成员以“预加好友”和“人脸解封”的方式先后多次为微信名“哈啰小姐”“李雅”“海阔天空”等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截至2020年4月8日,工作室相继解封了“tutu252588”、“yyyc52022”、“mieyy63”等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这些微信号涉及诈骗案件300多个,其中有立案的12起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指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江干区人民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本案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评析
张某在明知高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依然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解封帮助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高某和张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
笔者认为虽然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但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应该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可以考虑宣告缓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从本案披露的犯罪事实看出,本案被告人均认罪也认罚,对二人应从宽处罚。从具体案情来看,起初只是从事此类行为,但高某涉案时间长,后又伙同女友张某开工作室,可以看出高某既是组织者也是实施者,而张某涉案有感情因素和偶然性,如果张某能认定为从犯,再结合从宽制度,应比照高某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则对张某可考虑宣告缓刑。这样既符合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被告人改造和日后的工作和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