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予小三财产,妻子有权要回吗?

日期:2021年03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彼此忠诚的义务。但现实中夫妻感情破裂常因一方情感不忠。其中,男方出轨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不仅出轨,还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赠予小三。原配妻子赔了夫人又折兵,真是有苦难咽!出轨之心不好挽回,赠予的财产能否挽回?也就是说,出轨丈夫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单方赠予小三,妻子有权要回来吗?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钱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钱某与情人杨某于2010年开始婚外同居,钱某给杨某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杨某名下。同年钱某购买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1083500元购房款。钱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杨某,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某名下。同居期间,杨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钱某索要资金,钱某共给付杨某190余万元。后被张某得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车辆、房屋以及190万元资金。


法院判决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钱某赠与杨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张某同意赠与杨某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杨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杨某明知钱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故钱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某应返还购买车辆和房屋以及其索取的资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钱某基于其与杨某之间的婚外恋情,为了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目的,赠与杨某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双方之间的赠予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钱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杨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婚姻编的禁止性规定,其与杨某的同居行为系违法的。


钱某赠与杨某的购车款和房产、钱款均系钱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杨某,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因此,妻子张某有权撤销赠予合同,要求返还丈夫钱某赠予给小三杨某的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