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不能随意拆,也需履行合法程序
自拆迁以来,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从目前的状况来讲,我们认为,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房屋只要在两年内没有被查处,都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拆迁的时候更是如此。然而实务中以“拆除违建”代替“征地拆迁”是降低拆迁成本、高效达成拆迁目的有效手段,也是拆迁政府乐于适用的快捷方式。
这种做法对不对呢?从法律上讲,即使自己合法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部门也不能想当然的拆除,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这些程序怎样开展?这些程序中被处罚的人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听小编给大家讲讲。
【基本案情】
2010年初,当事人王厚岭以河北鸿发公司名义,申请在茨榆坨市场建设羊绒批发大厅。茨榆坨镇政府与县市场服务中心就该项目书面请示县政府,由主管副县长批准同意。同年8月,经茨榆坨镇政府审核同意,王厚岭向住建局提出建设羊绒大厅的临时建筑申请书,住建局在《村镇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表》加盖村镇规划审批专用章,批准王厚岭临时建筑为砖混、二层、建筑面积2450平方米,在该审批表中政府审批意见栏内,县政府未签署意见。县住建局未向王厚岭发放《临时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4月,王厚岭在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未取得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规划审批机关现场放线和验线情况下,开工进行建设。
2011年5月24日,县政府召开由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卫生局等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对王厚岭违法临时建筑予以拆除。当日下午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对王厚岭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2011年12月,王厚岭以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赔偿损失人民币165万元。案件几经审理,市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做出终审判决。
【法院裁判】
1、在实施拆除前,行政执法机关(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未履行立案、取证、拟处罚告知、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应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2、王厚岭在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进行建设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强拆给王厚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新邦律师说】
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是一个严格的过程。从主体到程序,再到法律都是需要进行严格适用的。即使建筑本身已经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亦应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认定以及拆除建筑时,首先是要去建筑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的检查和勘验,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定,然后对建筑物建造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自行拆除,给予说明维权途径和期限,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要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物品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