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收到拆迁款,就等于同意拆迁?

日期:2021年04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拆迁补偿款我已经打到你的账户里面了,这就代表你已经认可我们的征收方案了。”可是事实真如其所说吗?被征收人的认可仅通过征收款的取得就能证明吗?显然并非如此,被征收人的认可是建立在其自愿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之上,如果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说明被征收人不同意政府的补偿方案。


基本案情


岳西县林业局于2009年为刘忠颁发了面积0.6亩,使用权70年的林权证。2017年3月22日,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温泉镇桃岭村集体土地约69亩用于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新址建设。2017年5月,岳西县政府对预征收的土地边界进行了开挖定界。2017年5月27日,岳西县温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告知刘忠,已将刘忠户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共计15,497.05元打至其惠农卡。2017年5月18日,刘忠向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岳西县政府征收温泉镇桃岭村105国道旁方家组、黄龙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岳西县政府停止土地征收行为,并停止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仓库新址搬迁工程。2017年7月13日,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案涉土地勘测定界行为属于预征地行为,刘忠与该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刘忠的行政复议申请。刘忠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岳西县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岳西县政府的征地前置行为对刘忠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驳回刘忠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岳西县政府的征地前置行为对刘忠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忠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刘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再审法院认定,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刘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律师分析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然没有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征地机关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土地征收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当事人的银行卡内,该付款行为,仅仅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代表被征收人对该行政行为的认可。


本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不支持刘忠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指令高院再审。具体分析:


一、事实认定方面


刘忠在一审中提交的航拍图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案涉土地的总体情况,并向法院提交的《关于刘忠林地、旱地所处位置测绘情况报告》,进一步佐证了岳西县政府对案涉林地进行清理的事实,属于依法提供充足证据,履行完毕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认为刘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对此未予纠正,亦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刘忠并未与岳西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岳西县政府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刘忠的惠农卡内,但并不代表刘忠已经认可岳西县政府的行为,而且刘忠主张还有部分未支付补偿费的林地也已被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