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犯罪的精神病人?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日期:2021年04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如果精神病人犯罪,经合法鉴定确定是精神病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可能会被强制医疗。那么,强制医疗是什么意思?如何申请呢?接下来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


徐某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2012年11月18日4时许,徐某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其居住地的门卫张友发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徐某见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机,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徐某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被害人身体,用榔头击打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12月10日,徐某被公安机关送往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17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的委托,对徐某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月26日该所出具成精司鉴所(2012)病鉴字第105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徐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2.被鉴定人徐某2012年11月18日4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1月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对徐某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某需要继续治疗。


随后,公安机关作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当地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裁判结果


四川省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武侯刑强初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徐某实施强制医疗。


律师说法


本案被申请人徐某实施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后,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人,于是法院作出对徐某实施强制医疗的判决。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于徐某是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能对其适用刑罚,但徐某每日妄想他人欲对其加害而携带刀等防卫工具外出的行为,在其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若放任不顾,则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对其施行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实施强制医疗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在强制医疗中认定徐某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根据以往徐某的行为及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徐某的病症是被害幻觉妄想症,经常假想要被他人杀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带刀等防卫工具。如果不加约束治疗,徐某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携带刀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在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医疗后,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