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法定程序形同虚设吗?
房屋价值补偿是征收中最为重要一环,应当对房屋进行评估。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人意见;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征收时,没有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公告,就组织些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把被征收人的房屋拆掉。被征收人往往面对行政机关的“强权”没有发言权,合法权益被损害。此时,维权变成重中之重!下面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丙市甲县乙村一组村民。2013年5月18日,某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甲县2013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将甲县乙村等有关村组3.2637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共4.6857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7.9494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镇建设。
2014年1月25日,丙市人民政府作出《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甲县2013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随文转发省人民政府政土批〔2014〕1291号土地审批件。
2014年6月2日,甲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甲县2013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决定》,2014年7月6日,甲县人民政府作出地块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甲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随后甲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陆续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
张某认为甲县人民政府并未在乙村内张贴征收公告,对房屋进行评估,对安置补偿方案举行听证等等,遂以甲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甲县人民政府批准甲县2013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地块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丙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甲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甲县2013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地块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张某不服,以甲县人民政府、丙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本案中,甲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此之前没有将征收土地方案在乙村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并未听取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由此可见,甲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最终,法院判决甲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