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的时候,行使不安抗辩权?法院可能不支持!

日期:2021年05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典型案例


案号:(2010)豫法民提字第00345号


2003年10月31日,兆群公司与卢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卢某自愿租用兆群公司经营的位于郑州市丰产路21号世纪城三楼整层房产,租赁期限为6年,租期从2003年11月10日始至2009年11月9日止,租房用途为经营洗浴中心。


合同签订后,兆群公司如约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卢某使用,但是从2004年12月份至起诉日,卢某不按合同约定向兆群公司支付房租,经兆群公司多次催要,卢某均无理拒交。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兆群公司经济损失380400元。


卢某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再审理由之一是兆群公司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严重亏损,卢某拒付租金系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观点


河南省高院认为,不安抗辩权是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本案中,兆群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人,已将租赁房屋交付卢某,根本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申请再审人卢某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拒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列出了几种以下可以主张不安抗辩的情形: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卢某指出兆群公司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严重亏损,似乎正是上述法律列举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那么他的上诉理由为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


1、不安抗辩权专属于先履行义务方


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义务方的情形发生变化,参考《民法典》五百二十七列举的几种情形,此时先履行义务方出于对对方履行能力的担心,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法律没有赋予后履行义务方不安抗辩权。


同时也是因为后履行义务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义务方却没有所谓后履行抗辩权,为了维持合同双方的权力平衡,法律赋予先履行方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本案中,卢某为后履行义务方,纵然兆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严重亏损,但兆群公司的房子还在卢某的手中使用,他又有什么“不安”的呢?


2、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有确切的证据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就拒绝履约。先履行义务方应当就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进行举证,同时还应当在中止履行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当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此项规定判决卢某向兆群公司赔付经济损失。

纵然有权利在手也不可滥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