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侵权赔偿,还能再申请医保报销吗?
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医保支付的请求权基础是社会保险请求权。因此,侵权赔偿与医保支付二者并不冲突。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李某因病前往池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1月2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将池州市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亲人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作出(2018)皖17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池州市人民医院对某的死亡承担58%的赔偿责任。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住院医疗费用151301.7元,其中医院承担58%医疗费,李某个人承担42%医疗费63546.71元。池州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称因医疗费用结算日期以日计算,故仅能开出金额为63108.64元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与实际金额相差438.07元。
李某家属向池州市贵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报销该医疗费遭拒,因此将管理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池州市贵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本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法定报销机构,依法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是其法定职责。李某系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作出(2018)皖17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池州市人民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58%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李某应当享有的医保权益丧失,其有权依法享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原告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池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能够形成统一的证据链,经审核后可以作为报销依据,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
被告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对李某实际产生的由其自行支付的住院医疗费63546.71元按规定予以报销,不能以李某因医疗事故死亡等为由不予报销,否则不仅违背了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医疗救济的初衷,亦不符合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
综上,被告以李某因医疗事故死亡等为由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主张理据不足。
新邦律师说
新农合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和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其具有一定的额度,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报销会直接影响到以后就医自付部分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得知,对于第三人侵权损害案件,第三人应当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由第三人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但受害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可以向医疗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
是否准予报销医疗费,是参保人员与医疗基金管理中心的争议纠纷,医疗基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职权,本案属于行政给付案件。
对于王某的死亡,经法院判决,医院占58%的过错责任,相应需赔偿58%的医药费,这部分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剩余的42%医药费因是王某个人承担,王某又是新农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此,其有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作为农村合作医疗法定报销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审核报销申请,对王某家属医保申请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