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合,没离婚前,扶养义务应尽到!
基本案情
潘某(男)与马某(女)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马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照顾老人、孩子、协助丈夫,一直未就业,家庭的各项生活开支均有潘某支付。
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但潘某同意每月给马某500元生活费。后来双方矛盾加剧,潘某停止给付生活费,致使马某生活困难。
马某将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潘某每月给付6000元生活费。
法院认为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潘某与马某系合法夫妻,双方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马某婚后一直未参加工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形成了潘某赚钱养家、马某持家教子的家庭分工模式。
潘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而马某目前的收入不能维持其正常生活所需,潘某以马某四肢健全、未丧失劳动能力为由不支付马某扶养费,不能成立。但马某要求每月给付6000元,数额明显过高。根据潘某的负担能力及所在地区一般生活水平,改判潘某自2019年8月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给付马某扶养费500元。
新邦律师说
家庭成员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千世界,两个来自不同家庭的男女,因为爱缔结婚姻,成为合法夫妻,组建新的家庭。
现代虽提倡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等工作包揽女性于一身,女性仍在家庭中担当辅助照顾主要角色。甚至有些女性为了全身心投入家庭,相夫教子、照顾老人,不舍放弃工作,牺牲职场发展机会,导致自己经济来源必须依附于另一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相互抚养。如《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夫妻间抚养纠纷,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一方拒不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纠纷,法律也偏向照顾在家庭中负担照顾较多或者生活困难的人。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这一世能成为夫妻,本是千百年来修来的缘分。夫妻是彼此长相厮守的人,生活工作中互相照顾、互相扶养,不仅是道德之要求,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