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应当公告!
在土地征收中,当被征收人人数众多的时候,征收方要做好征收的工作,例如,张贴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协议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等,当征收方没有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时,被征收人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基本案情
甲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5日作出《关于乙管理区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字(2013)09号】。征收范围为乙管理区6个社区民房,征收国有土地面积152473平方米,建筑面积17.9万平方米,居民总户数约3000户,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从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10日,征收补偿方案按照《关于乙管理区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字(2013)09号】方案执行。
李某是其中的社区居民,拥有合法房屋。李某以未看到《房屋征收决定书》为由,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甲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李某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向乙管理区申请公开,于是李某向乙管理区申请信息公开。
乙管理区向李某公开了甲市政府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征字(2013)09号关于乙管理区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决定书。李某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书》,违反了《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以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建设,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本案是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并且涉及户数众多,被告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造,应当符合区级人民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需求。
显而易见,被告甲市人民政府未公开《房屋征收决定书》,未征求公众意见,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未结合居民生活水平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违背社会发展理念的,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考虑本案征收行动已开始,部分被征收户已经完成搬迁工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已无实际意义,最终法院确认被告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