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这些!

日期:2021年05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婚姻是神圣的,它一直是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之根本,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却道出了无尽的心酸和不信任。在现代生活中,各地的离婚率越来越高,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对于在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债权人想要主张夫妻债务,应需证明哪些内容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9日,王某向田某借款9万元,出具借条。2011年3月7日,王某又向田某借款3.8万元,王某出具欠条一份。


王某与丈夫张某于2012年4月1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后田某于2013年2月1日诉至法院,耍求王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张某辩称:“虽然我和王某于2012年办理的离婚登记,但我们于2010年已经分居状态,对王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债务虽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债务既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又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一是李某缺乏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必要性。非举债的夫妻一方张某举证证明,涉案债务形成时,其和王某处于分居状态,后又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其间,家庭生活无重大收入和支出,张某和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正常的工资收入足以满足家庭生活所需。另外,从通话录音资料可以看出,田某出借涉案款项时亦眀知王某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


二是夫妻双方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涉案借条、欠条均为王某个人签名,没有张某本人签名,出借人田某亦没有提供证实王某和张某两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在民间借货关系中,出借人田某,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完全可以有条件在出借款项时要求举债方递知非举债的夫妻一方并征得其同意。


但出借人田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其釆取了上述力所能及的防范措施。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以下几点: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欠条,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有关证据。


二、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三、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结语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困难要相互帮助、共渡难关。真的到了分道扬镳的时刻,一定要守护住自己的财产,不能让对方或第三人侵害自己的利益。如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希望双方能够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出现家暴、故意伤害的情形,避免一系列悲惨事件的发生和上演。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