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的价格评估,被征收人应该拒绝还是配合?

日期:2021年05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房屋征收过程中,价格评估作为确定补偿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的一道程序。征收中的价格评估,是以被征收房屋为对象,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特定程序与评估方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为征收部门协商确定征收补偿的参考,同时也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那么在征收中,被征收人应该如何面对价格评估?拒绝或是配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今天,小编结合实际案例说一说这个话题。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3日,浙江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王先生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王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对征收行为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在征收过程的各个环节,表现出拒不配合的态度:未参与选择评估机构;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评估;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但未依法申请复核与鉴定。自然,也未能在签约期限内和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6月11日,区政府针对王先生的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先生不服,认为评估人员都没有入户,室内的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都没有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据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遂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相关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了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王先生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可能存在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王先生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其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不能评估,但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对于王先生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据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故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未损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区政府经法院裁定,强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补偿标准也未能改变。


新邦律师说


征收实务中,被征收人不满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可否认,很多情况下,补偿安置方案确实不合理,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但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仅凭借不配合评估和征收,能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法律赋予了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强制征收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征收程序,政府如果严格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并没有拒绝的权利。这就决定了,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或者发现征收不合法,也只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是消极抵抗。


具体而言,是对政府实施征收的行为,被征收人需要引起足够重视。至于评估环节,实际上,从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到评估方法的选择,再到评估报告的送达,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不服评估报告,也规定了权利救济的途径。作为被征收人,积极维权的表现,应该是对违法情形的及时指出,对救济权利的有效行使。不过,这里还有一个维权能力和专业性的问题,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通常较多,对维权专业性的要求较高,更好的维权效果,一般来自于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及时介入,代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