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隐身实施强拆,能否逃避法律责任?

日期:2021年05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征收拆迁过程中强拆被征收房屋,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被拆迁人在房屋被拆除前,没有收到任何单位作出的有关强行拆除的决定或告知书,强拆后,也没有任何单位承认实施了拆除行为。房屋被强行拆除,却找不到责任主体,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政府能否因此逃避法律审查?带着问题,我们看一下本所储彪律师今日经办的两个案例。


案例呈现


案例一:营口市老边区张先生养殖场被强拆案


张先生1993年从村里承包集体土地30亩用于鱼虾养殖,后扩大承包面积至约80亩。2020年2月,老边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通知张先生,养殖场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后又对养殖场进行了价格评估,但因补偿过低,张先生未能与征收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30日,在未收到强拆决定和任何其他告知文书的情况下,张先生养殖场内全部房屋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拆除,大量物品被埋压。几经周折后,张先生将老边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老边区人民政府仍拒绝承认强拆行为是其组织实施。最终法院依法推定老边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并判决确认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二:营口市老边区王先生养殖场被强拆案


王先生与前述张先生同村,1999年从村里租赁5.9亩集体土地用于养鸡。2020年初,老边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通知王先生,养殖场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后对养殖场进行了价格评估,因补偿过低,王先生未能与征收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说明一下,王先生与张先生只是案情相似,但不在同一征收区域。2020年6月24日,王先生养鸡场被强拆,养鸡设备被全部埋压。同样是找不到强拆实施主体。几经周折后,王先生将老边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依法推定老边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并判决确认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观点


两个案件都是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观点基本一致:


原告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存在,被告答辩认为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强拆由哪个机关或者单位、个人实施的。对于本案强制拆除行为主体的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具有对案涉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工作的职权依据,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在非经法院准许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其行为违法,由于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备可撤销性,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新邦律师说


在征收拆迁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事后也否认参与实施拆除行为,这使得被拆迁人往往难以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但根据律师以往办案经验,土地征收各环节中主导行为应由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由其承担责任,征收部门为组织实施区县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区县政府承担。


上述两个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都是强拆主体的确定,能否推定由老边区人民政府对强拆行为承担责任。结合相关事实,老边区人民政府是涉案养殖场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其下设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也曾做过协调补偿的工作,在不能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涉案房屋情况下,根据法定职权依据,应当推定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其承担。


以上论述是政府“隐身”实施强拆情况下,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小编收集整理,以供被拆迁人朋友们维权借鉴。但征收拆迁的依法维权,对专业性的要求通常较高,被拆迁人自行维权,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小编建议,遇到违法强拆,更为妥当的处置,还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