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应当入刑
近日,一则冒名顶替他人成绩上大学的新闻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山东冠县陈双双以低于录取线的成绩,冒名顶替了高出录取分数线27分的陈春秀,成功“考上”山东理工大学。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中竟发现,2002年至2009年的在读大学生中,竟然有242名冒名顶替者入学并取得学历。
此类事件的频发是一个时期教育管理混乱的体现,该案引发的舆论令人反思。冒名顶替者的家长利用钱权在被顶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对方的成绩,帮着自己的孩子顶替他人学,这不仅是对被顶替者前途的劫掠,也是对高考制度的侵蚀,更是对法治社会公平原则的践踏,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高考顶替事件触犯了哪些罪名?
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让人求学求职的过程中,会牵扯到共同犯罪的问题。涉及到学校、招生办、教育局、高校招生与学生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操作。
冒名顶替者的刑事责任认定
冒名者有可能存在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的行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冒名者顶替他人身份上学,属于使用变造的身份证件接受教育活动,根据《刑法》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又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冒名顶替者家属、中介、户籍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冒名顶替者家属、中介、户籍管理人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行贿罪。
行为人存在伪造学生档案、户籍、身份证行为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在这个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能还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办理冒名顶替过程中所涉及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关于全部涉案人员的民事责任
由于“冒名顶替”已形成完整的生态链,故而每个环节的参与人都是共同侵权人,均侵犯了被冒名顶替者的姓名权、受教育权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顶替者现在进行诉讼,还能否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上述所涉及的罪名,要注意是否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时效。若过了时效,则不能追诉。具体规定是“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侵权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是3年,且是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冒名顶替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只要及时起诉,法院都会受理。
案件点评
当前刑法直接针对冒名顶替者的处罚,完全缺失。顶替者所受的处罚,与被冒名人所受到的伤害并不对等。罪行的失衡必然会导致法律不公,仅依据罪行相衡的原则去随意挑选一个相对贴合的罪名定罪处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的可预测性相悖。应该修改刑法,使冒名顶替上大学者接受刑事制裁。
高考是阶层流动的桥梁,对于大多数寒门学子来说,更是命运之门的“旋转按钮”。目前我国法律有关冒名顶替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并非全面。若仅以“侵犯姓名权与受教育权”来判定其责任,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幸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规定较高法定刑,以立法保障学子的“前途安全”,还莘莘学子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