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征收的唯一法定实施主体,“拆迁公司”、开发商无权实施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力强行剥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对象,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房屋或其他财产。
征收的法定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我们称之为征收实施主体。征收实施主体的确定,涉及到征收过程中相关行政责任的认定与补偿责任的落实问题,在征收补偿实践中非常重要。本文就简单讨论一下征收实施主体的问题。
实践中,最常见的征收对象是房屋和土地,这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的方面,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征收类型。本文就将讨论的范围限缩在这两部分。
《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物权法》规定了房地一体原则,这是我国房屋和土地征收最重要的法律基础。这个基础决定了,我国对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存在两套征收程序: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征收程序,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含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征收程序。相应的,分别有不同的实施主体。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征收,核心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是只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关于实施主体,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据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当然,具体组织实施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某些地方委托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实施征收拆迁,通常是不合法的,特殊情况下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对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的征收,核心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实施征收,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按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关于实施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据此,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的法定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不能是其他任何民事主体。
遗憾的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地方的人民政府将行政权力外包,由“拆迁公司”或开发商实施征收,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对此,广大被征收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