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约谈到底是怎么回事?

日期:2020年07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这样的消息:如2019年12月“视觉中国”因“黑洞”照片版权问题被天津网信办约谈;2020年“斗鱼直播”“哔哩哔哩”“西瓜视频”等直播平台因传播低俗庸俗内容被国家网信办约谈;2020年7月国家卫健委整体约谈141家医院,要求其进行整改......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约谈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约谈是行政约谈,指的是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其职权范围所涉及或针对的行政相对方之间,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约谈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2、内容


行政约谈按其内容可分为外部约谈和内部约谈。外部约谈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即相关企业进行市场垄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劝告、指导、建议和要求的行为。它是一种打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对立局面,促进双方加强协商、遵守契约精神的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内部约谈则表现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即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不具有外部效力。


3、性质


行政约谈是香港的“舶来品”,约谈于2002年正式进入中国大陆的官方文件,在行政法上是一个新兴的法律概念。学界对行政约谈的性质界定存在较大争议。


首先,关于行政约谈是否为独立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行政约谈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具有独特的行政干预价值,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事实行为。其次,关于行政约谈是行政命令行为还是行政指导行为,笔者认为行政约谈具有非强制性和双向性,不宜归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约谈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宜归为行政指导行为。因此行政约谈是可以参照适用行政指导法律规范的类行政指导行为。


4、分类


行政约谈涉及的内容广泛、体系庞杂,学者将其“类型化”进行研究。根据行政约谈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可以区分为决策参谋型、纠纷协调型、违法预警型和督办处罚型四种类型。


决策参谋型约谈。这是行政机关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建议来促进行政的更加合法、合理;第二,纠纷协调型约谈是行政机关指导市场主体调整自身行为,协调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第三,违法预警型约谈是预防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要求市场经营者合法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第四,督办处罚型约谈是督促行政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


5、可诉性


前两种行政约谈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较小,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后两种行政约谈一旦被“过度”或者“异化”,都可能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司法审判机制对相对人进行救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约谈具有可诉性。


律师意见:


针对行政机关违法约谈或者强制性约谈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申诉,请求行政复议救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判决;对于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救济。


针对行政机关假借行政约谈之名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实的行为,由于约谈的性质已改变,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据行为本身的性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判决,违法行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进行行政赔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