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细节把握
政府若要征收土地,需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征收补偿协议,这个协议,就是我们通常谈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就需要对补偿与安置问题进行详细约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广大的被征收人而言,协议的签订往往被看做是保护自身权利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为了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应依据相关法律慎重对待。下文主要就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简单介绍。
1、协议签订主体须是合法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因此,在订立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否则该协议可能会因主体不明或主体错误而导致最后无法履行。
2、协议的内容须明确具体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包括包含的内容繁多且复杂,其中主要有协议订立主体、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在这里提请广大的被征收人主体,以上上述事项都应在协议中有所约定,约定的内容也应明确具体,以规避防止协议出现履行不能上的风险。
3、明确合同履行的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因此,被征收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履行程序,约定先得到补偿款项后进行搬迁,以此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是个很关键的环节,。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能够如期履行,被征收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以此增加行政机关的违约成本,同时,也能从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如约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