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商铺遇拆迁,租户难道无补偿?

日期:2020年07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在实践中,房屋所有人为了获取额外收入,会将住宅房或者商铺出租给他人使用。尤其是商铺,承租人为了自身经营,会对房屋进行添附或装饰装潢。如果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对该房屋进行征收拆迁,会导致出租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的经营收益及因房屋装饰装潢等投资成本化为乌有。遇到征收拆迁,很多承租人想知道其作为房子使用人,能否再征收拆迁中获得一些补偿来弥补国家政策带来的损失这一问题。今天,拆迁律师主要谈谈商铺承租遭遇拆迁,承租人能否拿到补偿这个话题。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2011年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范围等事项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仅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排除了承租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里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产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该补偿给予的是被征收人,也没有提及承租人。《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对承租人的征收补偿安置作规定,但不意味着承租人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在实务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583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满足诸多的法定条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即是其中之一,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人瑞好达公司的原审诉求为判令亭湖区政府及第三人盐城工学院、亭湖区城投公司对其企业搬迁、停产停业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涉及经营性房屋被征收等情形,因征收可能对承租人造成房屋装修、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该损失与房屋征收及补偿行为之间存在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与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否则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会认定承租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租赁房屋征收拆迁中,除了有征收补偿法律关系,还有承租人与出租人(被征收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造成的搬迁、停产停业损失,法官作出判决依照租赁合同中对房屋拆迁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事项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规定或者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作出判决。


律师提醒:我国《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对承租人拆迁补偿安置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有的地方会作出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或办法等地方法规对承租人的搬迁、停产停业损失作出规定。面临租赁房屋拆迁,承租人需要了解各自地方对房屋拆迁的损失补偿规定,以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此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好房屋拆迁涉及的添附、装饰装潢、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约定,保证诉讼中有充分的证据主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