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一户一宅”吗?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户使用的宅基地及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对农村宅基地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比较混乱,存在宅基地闲乱分散的问题。比如,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导致宅基地闲置;财产继承、转让和抵押导致出现一户多宅、一宅多户、有宅无户和有户无宅等现象。为了节约农村集体土地,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同时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是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制度。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取得进行了数量和面积限定,但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村的差异性较大,《土地管理法》未对“户”“宅基地”“拥有”等作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地方以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界定。
(一)“户”的界定
“户”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涉及,但其规定初衷是加强户籍行政管理,而非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一户一宅认定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陵水黎族自治县“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指导意见》规定:“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亦可认定:1.已婚且事实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法定婚龄以上且事实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3.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而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独立作为特殊“户”。
由此可见,实践中对“户”的界定一般将家庭和集体常住户口相结合,由地方制定具体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户”的含义,以此指导各地农村的宅基地取得工作。各地农村应发挥村民自治的民主性和自治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界定标准。
(二)“一户一宅”的适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立法和地方实践对“拥有”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是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强调“一户一宅”仅在申请分配环节适用,如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明确规定,“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户一宅”应扩展适用到宅基地保有环节,一户总体上只能拥有一处住宅。我们知道,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申请取得和传来取得两种方式。依照法律规定,一户仅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但是农民因继承房屋所有权或因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内部转让取得多处住宅的,属于以传来取得方式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不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如《陵水黎族自治县“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指导意见》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1.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且已建房,但累计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定使用面积的;2.因继承房屋所有权,导致“一户多宅”的;3.多户共同居住且户均面积不超过规定使用面积的“一宅多户”。
因此,笔者认为“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并不代表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要谨慎对待“一户多宅”现象,其实,很多情况下“一户多宅”并不违法,基层政府要做好政策引导,科学规划好宅基地用地,促进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内部良性流转。
综上,正确理解“一户一宅”的含义至关重要。为此,国家要加快立法步伐,明确“户”“宅基地”的概念;基层政府要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有序、科学管理农村宅基地;农民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紧跟国家相关政策,合理、合法取得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