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于经营的征收补偿问题

日期:2020年07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邓诺 浏览: 打印 字体:

不同用途的房屋有着不同的征收补偿标准,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了解自己的房屋的用途,知晓房屋征收补偿规则,可以在征收补偿协商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该条规定基本上包含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主体无疑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此外,还规定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和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征收实践中是经常产生争议的补偿项目。征收单位通常是看两点,一是实际用途;二是房屋和土地的登记用途。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情况。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经常会按登记的用途简单认定,认为改变用途已属违法,当然不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则认为,即便房屋的登记用途非商业,但因位置临近街道,工商部门也颁发了营业执照,可以用于经营,实际上也是一直被当做经营性用房。房屋的征收必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会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严重侵害自身权益。争议往往由此产生。


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知,登记的产权性质虽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的,只要取得了营业执照,均应当参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这就当然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上述规定可以作为审查此类征收补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对征收实施机关具有约束力。被征收人遇到此类争议,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大胆提出补偿主张,征收实施机关若拒绝执行,建议咨询征收拆迁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