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法律程序
行政强拆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予以执行,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判断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合法性需要参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旨在从程序方面梳理行政强拆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方便被拆迁人了解更多拆迁知识。
1.行政机关催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此规定运用于违法建筑强拆环节,要求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之前必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并以书面方式载明上述事项。
2.被拆迁人陈述申辩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被拆迁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该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据此,行政机关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后,有关部门方可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文书,对所涉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迁。
4.决定书送达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其中,《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有现场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行政机关只有送达完成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强拆工作。
以上就是笔者对违法建筑行政强拆过程中几个关键程序的简单介绍。最后,新邦律师提醒:被拆迁人面临行政强拆时,应保持客观、冷静,分析所涉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法律支持,以最大争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