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已遇害,身后财产如何分?
导读:杭州女子失踪案件,公安机关已对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凶手终会绳之以法,许某某的杀妻行为,不仅以残忍手段结束了来女士年轻的生命,还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斯人已逝,但对于来女士所遗留的百万财产,在来女士的继承人之间如何进行继承分配,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新邦律师通过解读新颁布《民法典》,来分析该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有关继承的法律问题。
一、享有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知,来女士的遗产,其父母依法享有继承来女士遗产的权利;来女士的两个女儿,自然享有继承权。而继子女,即许某某的儿子也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
二、许某某丧失继承权
许某某残忍的杀害来女士,杀害的原因是因为来女士拒绝将房屋给自己的儿子做婚房,那么许某某从法律上是丧失继承权的。
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夫妻之间是可以相互继承,但是许某某以残忍手段杀害来女士,其已丧失继承权。
三、继子女的继承权的分析
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关系的,则是有继承权的。如果没有,则没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
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可以让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扶养”的含义当作广义解释,即包括抚养和赡养。也就是说,继父母事实上抚养了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的时候,作为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则可认为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因此,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基于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抚养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对此,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范,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认定扶养关系形成的前提为继子女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或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二、扶养关系形成需要继子女与继父母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行为,继父母对其给予生活上的抚养与照料。但也有观点认为:继子女虽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承担其全部或大部分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也可以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条件。
三、扶养的事实行为应该具有持续性。但具体的抚养事实应当持续多长时间才能形成抚养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学理观点主张,主张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持续3年以上即可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继父母在对继子女的抚养行为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并不需要严格依照3年限制来考察时间。
本案中,主要焦点在于许某某的儿子是否具有继承权的问题上。据报道,杭州失踪女子来女士与丈夫都是二婚,对于继子女的年龄及是否共同生活并没有披露,因此还无法判断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本文仅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在许某某的儿子还未成年的时候,来女士和许某某就已再婚,并一起生活,则可认定继子与来女士形成了扶养关系。
二、虽未与该子共同生活,但是来女士为许某的儿子的生活和学习,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费用,两者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三、在来女士与许某某再婚之时,许某某之子已成年,但对来女士有赡养的行为,则也可认定为双方之间具有扶养关系。
四、许某某因杀害被继承人致使其丧失继承权,但从法律上讲,父亲丧失继承权并不代表其儿子也丧失继承权。如果继子对于父亲的残暴杀害行为知情,或者参与共谋,那么继子不仅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当然丧失了继承权;但如果继子没有实施杀害继母的行为,那么从道德上,似乎以不继承继母财产为宜,但法律上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对继母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无论是丰厚的财产,还是其他任何理由,不应该化作谋害他人生命的刺刀,“人为财死”的气息令许某某丧失了理智,将罪恶之手伸向了自己的妻子,破坏了原本和美的家庭。即使有无数的财产让子女来继承,也抵不过母亲陪伴在身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