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C位出道”的法律文书:行政裁定书
律师在实务中常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在这过程中经常发现当事人对诉讼文书的类型缺乏了解,很多当事人对“判决书”这个表达用语是非常习惯的,因此也常出现当事人把所有“法院给的”材料都称作“判决”的现象。这样的现象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非常多见,不仅为律师办案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新邦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行政裁定书”到底是啥。
1. 行政裁定的定义
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首先,行政裁定书的确是“法院”出具的一种诉讼文书,它主要诞生于行政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正常情况下,行政裁定书主要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比如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等。
2.行政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行政裁定书适用的范围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由此可见,假如当事人需要提起一个行政诉讼,但是出于一些原因导致行政诉讼程序中出现了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等情形,人民法院就会为当事人出具一个书面文件,这个书面文件就是我们这里提到的“行政裁定书”,文件中会写明法院裁定的具体事项,也会在这份行政裁定书中写明当事人可以进行救济的途径。
3.不服行政裁定的救济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具有可诉性。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不服,那么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就行政裁定书中的内容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所以,如果当事人收到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有行政裁定书,也不必过于着急,此时,可以咨询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对于行政诉讼来说,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事人掌握关于法律文书类型的基本知识,则能够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起到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的作用。